2018年5月9日 星期三

公司法中提到的股東投票機制

之前去上了法律相關課程,目前上到公司法的部份,提到了累積投票制。
個人真的是法律素人,完全沒概念。就當個小知識認識吧~~

累積投票制vs.全額連記法

累積投票制指每一股份擁有之董事選舉權,與應選出的董事席次相同,股東可以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於數人,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,當選為董事。

例如,甲股東持有公司所發行股數100股,而公司所定應選之董事為三席,則該股東擁有100×3=300個選舉權。甲股東可將300個選舉權集中投給其中一位董事,或分散投給各董事。
全額連記法則不能把全部的票都投在一個候選人,只能分別投給不同人。例如,甲股東持有的300個選舉權,該股東對每位董事候選人最多各投給100個選舉權,也可針對其中候選人不投票,或少於100個選舉權。
累積投票制好處是當股東為市場派時可集中投票,至少獲一席董事。全額連記法的好處是贏者全拿,公司派維持經營穩定。
上課時,老師一開始提到『所有』和『經營』分開或合一時,還一直聽成『所有金銀』分開或合一,還想說,公司成立的目的不是要賺錢,為什麼還要把所有的金、銀分開?或合一…

自己覺得有點搞笑…

 dy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