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9月4日 星期四

責任與判斷--part1

書名:責任與判斷
作者:漢娜.鄂蘭 Hannah Arendt
譯者:蔡佩君

『導論』中有意思的文字:

…人類之惡若沒有引發自責、悔悟,犯下惡行之後馬上被遺忘,這惡就會是無限的。… 思考是一種由對存在事物之善的愛所引導的活動。…

…思考能力--艾希曼所欠缺的--是判斷的先決條件,拒絕判斷以及無能力判斷,拒絕或無能力想像眼前的判斷所再現、你所要回應的那些其他人,都將引惡入室,感染這世界。…


『獨裁統治下的個人責任』中有意思的文字:

寧受不義而不為惡。--蘇格拉底
  說真的,在一般情況下,大家都很容易做到,不過,就像古人說的:疾風知勁草,板盪識忠奸,在不同的情況下,不同的人,會做出不同的決定。就拿瑪麗.麥卡錫說的話--如果有人拿槍指著你,說『斃了你的朋友,不然我就斃了你!』他是在引誘你,就是這樣。--在這種情況下,你我會做什麼樣的決擇?

所以,誘惑涉及你的生死存亡時,就可能是犯罪的合法藉口,不過當然不具道德正當性。

…有若干原因說明,何以討論判斷的權利或能力,會觸及非常重要的道德議題。此處牽涉到兩件事:第一,如果大多數人或我周圍所有人都已對某議題預作判斷了,我如何能分判是非對錯?我何德何能可以另下判斷?其次,如果可能,我們在什麼程度上可以對以往的事件或我們不在場的事件下判斷?關於後者,如果我們否定自己的這項能力,很顯然就沒有任何歷史書寫或訴訟程序是有可能的。或許可進一步主張,我們在運用判斷力時,很少不用到後見之明,這對寫史者和審判法官來說也一樣,他們或許有很好的理由不去相信證人的說詞或者在場者的判斷。此外,未在場而下判斷的問題通常伴隨著傲慢的指控,但誰又曾堅稱,宣判他人所作為惡,就等於預設自己不會犯同樣的惡行?即使宣判他人犯下謀殺之罪的法官也可能會說,若非上帝的恩典,犯罪的就會是我。…

…因為如果說每個人都有罪,就等於沒有人有罪。…這種說法還真是超像台灣前陣子流行的「歷史共業」說法。

…法律和道德的議題絕對不同,但是彼此有密切關係,因為兩者都預設了判斷力。…

…我們自小生活在一種假設當中,那就是:道德是自明的。…

…對於道德議如此缺乏心理或概念準備的人,是否有資格討論這些議題。…


…法徑懲罰的正當性通常基於下列幾種理由:需要保護社會以防犯罪活動侵擾、為使犯罪者改過向善、為殺雞儆預防犯罪,以及最後一項,作為報復性的正義。…


…自動自發承認集體罪惡的結果,當然就是非常有效地(雖然不是有意的)幫那些實際上
做了什麼事的人漂白了:我們已然看到,當所有人都有罪時,就等於沒有人有罪。…

…沒有所謂的集體罪過或集體無辜;罪過或無辜只有針對個體時才有意義。…


…戰後審判中,所有被告拿來自我辯解的話:如果不是我做,別人也能或也會做。…
因為是體系下的一個可被取代的小螺絲,認為,既然要做,我自己來做的損失,說不定會比較小。但是真的是如此嗎?人的初心,是最容易改變的啊!

…法官費盡心力清楚表明,在法庭內,夷的不是制度,不是大歷史或歷史潮流,不是主義(比如反猶主義),而是一個人,如果被告剛好是一個公務員,他來受審正是因為即便公務員也是一個人,而他是以這樣的身分來受審的。…

…官僚制度就是無人之治,正因此之故,也是最不人性、最殘酷的統治形式。但在法庭上,誕定義是沒有用的。因為回答說:「不是我、而是系統做的,我只是當中的一個齒輪。」法官馬上就會提出下一個問題:「那麼請問,為什麼在這情況下,您會變成一個齒輪,而且繼續當齒輪?」…

…堅決排斥和任何較小之惡妥協的,比較不是政治或道德哲學(除了康德例,他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常常被指責是道德至上的嚴格主義者),而是宗教思想。…

…《塔木德經》(猶太教的口傳律法總集)主張:如果他們要求你為了全體的安全犧牲一個人,你不可屈服;如果他們要求交出一個女人來讓他們強暴,就可以拯救所有的女人,你不要讓她被強暴。同樣的,對梵蒂岡在二戰期間的政策依然記憶猶新的教皇約翰二十三世寫道:以「審慎」(practice of prudence )作為教皇和主教的政治行為準則:「不管如何,若與邪惡同桌宴飲,而希望因此可能對某人有所助益……這可千萬要小心。」…


…同樣的,「上級命令」的論證,或者法官的反駁--上級命令不能當作委託犯罪的藉口--都不充分。其預設在此也是:正常來說,命令不具犯罪性,也因為這個原因,收到命令的人應該能夠識別出某項命令的犯罪本質--比如神經錯亂的軍官下令射殺其他軍官,或對戰犯的虐待或殺害。從司法角度看,要抗拒的命令必須是「明顯非法的」;非法性「應該像黑旗一般飛舞,上面寫著『禁止』的警告字眼。」換言之,對必須決定要從命還是抗命的人來說,那命令必須清楚地被標示出來,當作例外。問題是,在極權政權中,特別是在希特勤政權的最後幾年,禁止的標示清楚地指向非犯罪性的命令。艾希曼決定要當個守法的第三帝國公民,也一直如此,對他來說,希姆萊於1944年秋所下的命令--停止遣送人犯的工作,並拆除死亡工廠的設置--上頭飄揚的才是明顯非法的黑色旗幟。…

…合法犯罪的本質而言, 「合法」一字本身所隱含的難題。因此它超越一般的用語,像是一種「合法的感覺……深藏在每個人的意識,以及那些不熟悉法律書籍者的心中」,又談到「一種令眼生刺、心生厭的非法性,假設這眼沒有盲,而那顆心既非鐵石,也尚未腐化」--這些都很好,但是當危急時刻來臨,恐怕這些東西就會不見了。在此環境下,為非作歹的人非常了解他生活於其中的國家之法律文字和精神,而今天,當他們必須負起罪責時,我們要求於他們的,事實上是要那種深藏於內心的「合法感覺」去牴觸國家法律以及他們對國家法律的認知。在這種情況下,要他們去察見「非法」,所需要的遠大於只是要求眼不盲、心非鐵石或沒有腐化。他們行動尚時的條件是,每個道德行為都是非法的,而每個合法的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。…

…如果沒有提供確切的實際背景資料,個人責任的討論就沒有太大的意義。…

…不論發生什麼事情,我們只要是活著,就要活得心安理得。…

…如果我遵守這個國家的法令,我就是在支持它的體制,這情形對照革命份子和反叛者來看會更加凸顯,他們的不服從等於是撤回這種默許。…

…因此,對那些參與者或服從令的人所提出的問題,絕不應該是「你為什麼服從?」而是「你為什麼支持?」若知道「文字」對於人心會造成什麼奇特而有力的影響,知道人首先就是語言的動物,那麼這文字的改變並非語意上的枝微未節而已。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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